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也不利于社会各方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由此,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大家的健身热情。
杭州多力律师事务所从事人身损害领域的律师字添国表示,过去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出现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民法典》明确了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参与者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不断地在完善,是民法体系化的一个直观体现,这一类的案子有明确的依据,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意见,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意识,并自愿参加;(3)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此,字添国解读道:“该条规定有两款,第一款是参加者的责任,第二款是组织者的责任。限定在体育比赛中,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发的比赛: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参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是有组织的比赛:参赛者同样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看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组织者、场馆负责人要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承担责任。”
字添国认为,现在很多人喜欢组团游玩、探险,参与体育活动,文体设施、场地也在不断增加完善,有了明文规定,可以很大程度地打消参与者的顾虑,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从而有利于体育活动的积极开展。同时风险自担也提醒参与者评估风险,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