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我认为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但艳芳说,“自甘风险”条款彰显了学校体育的法制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质,对促进学校体育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艳芳认为,学校体育在落实条款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明确标准,比如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训练竞赛等要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强体育教师的综合素养,他们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还要掌握基本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因为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随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体育老师需要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
第二点是将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到家长会内容中。但艳芳说:“现在家长会主要围绕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情况,很少提及体育。我觉得‘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后,学校应该在家长会中告知家长和学生体育锻炼会对中小学生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让大家在思想意识上有所转变。此外,需要提醒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和意外,引起学生和家长注意,明确家长对于子女参与学校体育活动时安全防范的教育责任,不应将全部体育教学和活动中的风险意识转移给学校。”
与此同时,但艳芳表示在条款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尽量避免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她说:“因为之前其实出台过一些关于中小学生风险防范的意见,但是会发现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最后导致学校很多体育工作由于安全和风险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只能取消部分体育活动,这非常令人遗憾。随着‘自甘风险’条款的出台,有可能也会出现一些学校将自身义务全部推给学生和家长,或是家长会把所有责任归给学校,导致学校越来越不敢开展体育活动等,不管是出现哪种可能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此,但艳芳认为在“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后,无论是学校、学生还是家长,都需要有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实施方式,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规范性和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