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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2025赛季第十六期评议结果公布

来源:中国体育报    时间:2025-07-03    作者:马艺欧

7月2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5赛季第十六期(20250702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8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1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15轮上海申花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4分钟,上海申花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天津津门虎4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手臂有互相接触动作,属于合理和可接受的程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中超联赛第15轮上海申花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37分钟,上海申花13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天津津门虎16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16号队员滑倒,双方腿部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中超联赛第15轮上海申花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64分钟,上海申花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天津津门虎16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双方队员的接触和倒地发生在角球踢出之前,处于比赛停止期间,不存在因此时出现的犯规而判罚球点球的可能性。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上看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相互接触争抢位置,守方无明显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中超联赛第15轮上海申花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65分钟,上海申花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的角度看,双方队员有相互争抢位置动作,但无法证明任何一方有明显的犯规行为。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中甲联赛第14轮苏州东吴对阵重庆铜梁龙的比赛第51分钟,重庆铜梁龙队踢出角球后,同队队员头球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苏州东吴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处在越位位置的8号队员干扰本方队员,应构成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队员头顶球时,其8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且争抢位置时的手部及身体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属于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情形。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越位犯规。

中乙联赛第16轮广西恒宸对阵深圳二零二八的比赛第63分钟,广西恒宸21号队员与深圳队55号队员争抢后倒地,深圳队55号倒地后疑似蹬踹对方队员,裁判判罚广西恒宸21号争抢球时犯规在先。

广西恒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5号队员实施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在双方队员倒地时,深圳二零二八55号有抬腿动作,但未构成过分或恶意蹬踹的程度,不应出示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此判例中裁判员对双方队员均未出示红黄牌的处理较为恰当,应予支持。

中乙联赛第16轮广西恒宸对阵深圳二零二八的比赛第90+6分钟,广西恒宸4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深圳队队员疑似有接触,随后广西恒宸42号倒地,裁判未判罚犯规。

广西恒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不能清晰展示广西恒宸42号队员向前突破时双方队员腿部的接触情况。目前判断接触较为轻微,广西恒宸42号倒地动作含夸张成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中乙联赛第16轮长春喜都对阵山西崇德荣海的比赛第27分钟,长春喜都队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长春喜都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9号队员越位犯规,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画面无法绝对判断长春喜都29号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是越位犯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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